案例一
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权利人Z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经鉴定,Z公司主张的2022年硅片的采购情况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Z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被告人田某于2022年3月至案发在该公司原材料采购部担任资深经理,具有接触Z公司持有的上述经营信息的权限。2024年3月10日,上海S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受境外组织M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平台电话会议形式参加有偿咨询活动。田某在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S公司安排的有偿咨询活动,并在咨询中提供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85.92元(以下币种同)。相关咨询记录被通过互联网发送给M咨询公司。
经鉴定,田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2022年Z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信息与Z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2025年2月,经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做实商业秘密周全保护。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和重点工作领域反窃密防泄密的整体工作布局,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核心技术领域商业秘密的敏感型案件时,时刻紧绷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神经弦,一方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中是否包含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主客观要件,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严守办案纪律,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明确案件承办人和辩护人保密义务,杜绝二次泄密。
(二)精准认定企业经营信息,严厉打击“商业间谍”犯罪。本案系一起为境外组织提供企业经营信息的“商业间谍”案件。检察机关着重辨别区分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保护的不同特点,推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成功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同时,针对以境内咨询公司作为中介,为境外组织与境内“专家”牵线搭桥的商业秘密类案件,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提供商业秘密对象位于境外”的要素,明确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实现对涉外“商业间谍”犯罪的有力惩治。
案例二
苏州H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等
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成立被告单位苏州H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9年8月、10月,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先后加入公司并分别担任首席技术官、机械部负责人。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加快实验投产进度,张某某等人经合议,决定在研发过程中使用所掌握的海拉有限双合股份公司(系德国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海拉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系德国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相关商业秘密,导致德国海拉公司、博世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分述如下:
(一)侵犯德国海拉公司商业秘密事实
涉案电子真空泵技术系德国海拉公司所有,并许可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拉公司)上述技术信息的使用。经鉴定,上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上海海拉纸飞机官方下载地方在哪里公司对相关设计图纸等采取了保密措施。
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张某某先后担任上海海拉公司、海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总监,对该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18年7月起,张某某通过微信传输、发送邮件等手段非法获取电子真空泵研发图纸等材料,后用于H公司研发电动真空泵。
经鉴定,涉案电动真空泵技术信息与上海海拉公司电子真空泵设计图纸及研发成品均构成实质相同。经统计,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H公司对外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60余万元,德国海拉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二)侵犯博世公司商业秘密事实
博世公司自主研发有“iBooster Gen2”(以下简称“iB2”)智能助力器,并许可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苏州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经鉴定,上述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博世苏州公司对承载上述技术信息的图纸、模型及客户技术文档等采取了保密措施。
王某某、郑某某先后于2004年2月、2005年7月入职博世苏州公司,分别任制动助力系统部门工程总监、高级工程经理,负责“iB2”的本土化研发,对该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H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决定抄袭“iB2”智能助力器相关技术。2019年7月,王某某、郑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窃取“iB2”智能助力器样机,并通过邮件传输、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客户技术文档。同年8月、10月,王某某、郑某某先后离职并加入H公司,将上述技术信息用于H公司生产“HiBooster”(以下简称“HiB”)电子助力器。
经鉴定,涉案“HiB”电子助力器技术信息与博世苏州公司“iB2”智能助力器的设计图纸、成品构成实质相同。经统计,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H公司对外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博世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另,博世苏州公司为防泄密花费数十万元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
2023年2月至12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王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并追加起诉H公司。H公司、张某某向权利人赔偿并取得谅解。2024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苏州H公司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深挖犯罪线索,全面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案系一起内外勾结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获评最高检2024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检察机关注重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性,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注重深挖漏捕线索,发现H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为推动“HiB”电子助力器研发进程,在明知王某某、郑某某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仍允许二人使用博世苏州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该公司的另一款主营产品电动真空泵投产面世速度极快,有悖市场规律,与上海海拉公司的电动真空泵系竞品,且张某某为上海海拉公司离职员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可能同时涉嫌侵犯博世苏州公司和上海海拉公司的商业秘密,遂督促侦查机关于捕后侦查阶段将张某某追捕到案,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
(二)充分借助“智库”,协力破解技术难题。涉案商业秘密属于技术信息,专业性较强,且王某某、郑某某到案后辩解二人系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对此,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机制,借助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智库”外脑,调用了具有汽车行业技术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其实质性参与案件审查、组织多轮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共同分析涉案技术的构造组成、运作模式,组织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从技术、法律途径两个层面解读案件侵权的技术争议点,排除了“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帮助厘清特定领域技术信息特征及具体运作机制,实现专业优势互补,优化办案效果,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三)开展综合履职,高质效护航企业发展。纸飞机的官网下载网址怎么找随着时代的快速更迭,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积极磋商调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修复破损社会关系,将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一方面积极促成双方就损失赔偿、专利返还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单位H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一方面针对权利人对涉密文档存储不严、核心技术人员法律意识淡泊等问题,制发针对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多次回访,助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实现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两头抓”。
案例三
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上海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研发及销售,研发人工智能处理器NPU芯片的企业。被告人郭某系该公司联合创始人、股东和前CEO。
2022年9月至11月,郭某为在与A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以及离职后使用公司相关代码,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公司保密服务器中存储的密点代码相关文件,非法复制并传输至其个人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内。经鉴定,郭某上传至网盘的文件中包含的代码与A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代码相同,上述代码相关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A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保护上述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通过该技术信息的实际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经评估,涉案2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0余万元。
2024年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共同推动双方民事纠纷和股权争议一揽子解决,最终郭某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双方就股权收购、劳动纠纷等问题达成和解,权利人出具了谅解书。2024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纸飞机的官网的下载网站怎么找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将调查核实贯穿监督全过程,充分发挥检察技术支撑作用,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侵权界限。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于企业中掌握较高系统权限且对核心技术信息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区分其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系正常履职还是不正当获取,在充分听取行为人辩解的基础上,联合检察技术人员围绕技术性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并通过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来明确刑事打击必要性。同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并在后续侦查活动中加强取证固证引导,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注重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准确认定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额。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存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不同评估方式,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与评估方法,检察机关注重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与价值评估鉴定人员多次沟通,鉴于涉案技术尚无可参考的交易、涉案芯片产品销售时间较短且数量较少,同时被害单位研发记账资料较规范、完整等情况,最终确定用成本法认定评估其价值,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证据,向侦查人员明确“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司法鉴定要点和取证要求,确定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方式,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三)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上下联动立体保护机制。检察机关在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过程中,依托设立在科创园区的检察服务站点,收到A公司关于其商业秘密被员工侵犯的控告,发现犯罪线索。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针对办案中发现权利人公司存在高层管理人员非法访问控制、系统安全审计缺失、恶意代码入侵防范较弱等风险防控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及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权利企业严格落实现有的网络物理隔离、用户身份鉴别及文件控制访问,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涉密检查,加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流程控制及安全审计等,帮助权利人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案例四
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注册五家网店经营服装,又于2017年9月起通过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陆续申请注册“发播休”等4个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播”的商标。胡某某于2019年9月起在其网店上架多款服装,在商品宣传或商品标题上并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是通过前后文字的组合造句突出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播”,如“正货播特惠2021年冬羽绒服”“立发播休闲2021夏款流浪春天续短袖收身针织衫”等误导消费者。胡某某根据网店交易订单确定的服装款式、大小和颜色,购买对应的服装以及标注有“播”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吊牌、领标和塑料袋等物品,在服装上缝制领标和吊牌,后通过快递向消费者发货。至案发,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胡某某在其亲属帮助下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2023年5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一案四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履职监督效果。本案系一起恶意注册商标、仿蹭他人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一案四查”机制,在办理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同步审查刑事追责、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及社会治理问题,深挖监督线索。注重从前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申请、中端行为人商标使用以及末端商标权利人商标保护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链条审查,准确发现监督点。针对行为人采用“恶意注册商标”方式“傍标蹭牌”,实质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区分不同监督情形提出对策举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行刑反向衔接等方式进行延伸治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多重法律保护作用,形成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公约数。
(二)积极开展跨区域违法线索移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协同保护。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胡某某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侵权行为,且手法易被效仿且有蔓延之势。对此,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将胡某某案的相关情况予以通报,获复函采纳。通过进一步审查发现,胡某某通过A公司陆续申请注册“发播休”“尚麦檬休”“司红袖统”“衣之禾品”等34个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商标,共计21个商标注册成功并仍在有效期内。A公司员工明知胡某某曾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提示并进一步协助胡某某规避商标局的“近似”审查。A公司员工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遂于2024年5月向A公司所在地的外省市相关行政机关送达《违法线索移送函》,建议行政机关对A公司进行查处。该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对A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聚焦企业需求强化追赃挽损,多维度凸显综合保护成效。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了解企业法治需求,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一方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敦促侵权人主动退赃退赔,尽可能挽回权利人企业经济损失;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从企业商标运营、档案管理、人才培养、救济途径等四个方面建议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鉴于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检察机关提示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胡某某注册的相关“带‘播’字”的商标无效。权利人遂提出无效申请,目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胡某某注册“发播休”等4个“带‘播’字”的商标均已宣告无效。
案例五
程某、王某全等1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起,被告人程某、王某全、岳某经商议,租借外省市一厂房,购置原料及切割机、包装机等设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经营的K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连等人经营的B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印有日东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内标签及高温胶带半成品、成品,再在其厂房内进行切割、封装、包装,制造假冒日东等品牌高温胶带,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林某某等人提供包装盒500余万件,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王某连等人提供高温胶带半成品、成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70余万元。
201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周某等6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从程某等人处进购假冒日东品牌高温胶带,后通过网络店铺、线下门店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220余万元至30余万元不等。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等1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六万元,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向商标权利人退赔四十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2024年3月,二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探索履职路径,提升知识产权保障能级。本案系上海市首例获生效判决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调解达成至民事赔偿履行在一周内完成,一体解决了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与实务专家和高校学者开展理论研讨,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在本案探索适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次通过庭前会议明确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分别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效解决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证据重合而致庭审过分冗长的问题,最大限度提高庭审效率。最后与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合力推动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共同督促被告人在调解书指定时间内完成对权利人的赔偿,切实解决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
(二)注重办案质效,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深挖漏罪漏犯,发现程某等人制造假冒日东等品牌胶带过程中,由林某某等人为其印制假冒包装盒、内标签等用于胶带包装;在制造假冒日东等品牌胶带后,通过网络等方式联络,销售给周某等人,金额巨大。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对上游提供包材人员林某某等人和下游销假人员周某等人共7人追诉到案,实现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平等保护,彰显司法保护决心。检察机关在办理权利人为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充分认识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重大意义,践行平等保护理念,落实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和不同国别权利人平等保护原则。积极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引导补充证据、居间调解等工作,促使系列案中14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义务。
案例六
L科技实业公司、陈某甲等26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于2006年12月和于2016年1月在外省市成立L玩具厂和L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为非法牟利,L公司在未取得乐高公司(LEGO A/S)许可的情况下,经公司实控人陈某甲、陈某乙决定,设立设计部、物控部、生产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组建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仿制、销售“一条龙”式全流程产业链,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开模、注塑、移印等生产程序,1:1复制正品乐高积木玩具颗粒、搭建说明书和外包装等,并标注“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自有标识在国内外销售。
自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L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乐高积木玩具1600余款,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11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时扣押在案侵权积木玩具1300余款160余万盒,待销售金额为3000余万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对L公司判处罚金六亿元,对陈某甲、陈某乙等2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被告单位、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严格依法开展抽样鉴定,着力夯实证据基础,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本案涉案侵权玩具产品涉及46个系列1600余款、扣押在案的有1300余款,数量、品种繁多,为查明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复制同一性以确定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抽样鉴定,夯实复制关系判断基础。对于抽样鉴定的50余款玩具,要求鉴定人从外包装、积木套装和搭建说明书等三个方面进行异同性鉴定,以印证涉案人员关于公司按照乐高正品玩具进行“剥样”设计和生产的供述。二是交叉比对,完善侵权产品认定路径。一方面,将查扣的1300余款玩具逐一拍照固定,以便同乐高公司的产品进行人工比对;另一方面,以设计部的电子数据为基础,将设计和生产的每一款玩具产品图样与乐高正品玩具进行逐一比对,审查确认涉案侵权产品均系1:1复制乐高玩具生产的事实。最终以全部1600余款侵权玩具所对应的销售金额11亿余元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二)强化刑事诉讼主导地位,加强公检办案协作,汇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本案系“产供销”一体的家族企业,涉案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反侦查意识较强,在关键涉案人员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主导性,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夯实客观证据基础。一方面,在立案初查期间会同侦查人员共同厘清涉案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定性问题等关键要素,明确全面收集物证以确定涉罪属性工作方向;另一方面,分析家族企业成员“亲亲相隐”的可能性,着重收集设计部和销售部的电子数据以确定犯罪手法、涉案人员主观明知和犯罪金额等构罪要件。通过加强侦查前期的工作思路引导、关键证据固定、打击范围确定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有效把控案件办理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延伸检察履职触角,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贯彻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的要求,切实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企业同等保护。在程序上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刑事诉讼程序权益,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乐高公司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告知权利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等诉讼权利;在案件实体审查中充分发挥权利人提供证据、发表专业telegram的官方的下载意见的作用,对于著作权权属登记、美术作品复制鉴定标准、侵权民事诉讼情况等问题及时与乐高公司沟通,在获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完善证据链,构建全面指控证据体系。
案例七
况某、陈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起,被告人况某、陈某某、李某某未经《天使之战》网络游戏权利人许可,非法获取该游戏软件的《天使之战》程序包,复制发行侵权游戏《复古奇迹》,截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况某负责涉案游戏的整体架设、运营等;陈某某、李某某合伙,负责涉案游戏的部分代理推广,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游戏《复古奇迹》与《天使之战》游戏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2023年6月27日,况某、陈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24年2月,经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况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链条惩治利用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犯罪。游戏“私服”侵犯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削弱创新创作的积极性,危害游戏行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游戏“私服”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首先在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同步提取犯罪嫌疑人电脑、“私服”服务器端以及推广群聊记录中的游戏“私服”《天使之战》程序包,与正版游戏的程序包进行司法鉴定比对,明确涉案“私服”与正版游戏实质性相同。其次针对“私服”搭设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搭建方式、推广团队情况等详细开展讯问,全面查清犯罪模式,推动对涉案游戏“私服”全链条打击。2023年8月,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主犯况某、陈某某批准逮捕。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查明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权利人对《天使之战》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对于授权改编、开发的游戏,一方面应调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材料,查证著作权权属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应调取完整授权材料,对涉外授权的情况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指导权利人协助涉外授权文件翻译、复核等工作,查明知识产权授权使用范围,厘清授权链条,明确权利获取的合法性,同时查明被侵权游戏的创作人、创作过程,查证著作权权属的实质要件。
(三)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全面追缴telegram的中文版下载的网站是什么违法所得。本案中,况某与陈某某之间使用USDTtelegram的中文版下载的网站是什么支付结算代理推广费用,相关违法所得的追缴存在技术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围绕涉案游戏“私服”代理推广费用的支付结算规则、交易模式、虚拟币钱包等加强讯问,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虚拟币钱包截图等证据,准确查明被告人各自违法所得数额telegram的官方的下载方法在哪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督促被告人家属对涉案telegram的中文版下载的网站是什么账户进行提现后主动退缴。
案例八
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起,被告人吴某甲在外省市一仓库内,在未取得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等多人在该处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穗嘉丰牌面粉分装至假冒“美玫牌”“金像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内,封装打包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吴某甲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吴某丙、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额4万余元至50余万元不等。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大量面粉原料及已包装完成的“美玫牌”“金像牌”面粉,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4年1月至6月,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吴某甲、吴某乙等五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针对权利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吴某甲向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依托“一站式保护平台”发现犯罪线索,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区“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获悉本区有居民购买到假冒“美玫牌”面粉的线索。检察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同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加强讯问、收集调取销售明细、送货单等关键数据,明确涉案面粉来源、销售模式、金额等。对涉食品安全类案件,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将涉案面粉送交相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以明确案件性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协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整体效能,严格落实“一案四查”机制,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移送起诉后,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权利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各项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与权利人积极沟通,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权利人委托律师阅卷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推动与人民法院等单位构建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效能,着力实现最优执法司法保护效果。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分层分类处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在法庭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作用大小、获利金额、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层分类处理,依法适用实刑、缓刑等处理。其中,对于组织管理者、参与程度较深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主犯,应予从严打击;对于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环节不全、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并就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做不同处理。
案例九
邱某某、李某甲等7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伙同被告人李某、魏某某、李某丙,分别开设多家网络店铺,从被告人郑某某等处进购《剑桥少儿英语》《新概念英语》等各类盗版教辅图书对外销售。经审计,郑某某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邱某某、李某销售金额达213万余元;李某甲、魏某某销售金额达194万余元;李某乙及李某丙销售金额达189万余元。2023年6月26日,李某甲、李某乙等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6月13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追逃后自动投案。
2024年1月、8月、11月,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邱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至5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准确界分销售侵权复制品与侵犯著作权行为定性。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指复制作品后首次发行行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多种模式,而实施购入侵权复制品后再次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应属于对他人作品的二次发行,须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评价。本案侦查机关以邱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为准确定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固证,精准适用罪名,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经全面审查,被告人邱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均系从他人处购买完整的盗版图书再对外出售,并未参与图书盗版印制环节,应当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严厉惩治销售侵权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剑桥少儿英语》《新概念英语》等教辅图书,均系青少年广泛使用的基础学科类教材。涉案盗版教辅图书被销往全国各地,且印刷质量和内容正确性均无法获得保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对以销售盗版教辅图书为业、攫取高额非法利益的主要犯罪人员严厉打击,提出实刑建议,守护知识传播的正规渠道。
(三)积极适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并重,回应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在案发后各诉讼环节,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赔偿意愿、赔偿筹措情况和权利人维权意愿,为双方矛盾化解创造空间,邱某某、李某甲等6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权利人退赔并获得谅解。对于盗版图书供应商郑某某,权利人有通过诉讼填平经济损失的意愿,故检察机关建议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阶段,由法院主持民事调解并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由被告人郑某某向权利人进行退赔。
案例十
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外省市开办工厂,生产假冒香奈儿、迪奥、古驰等品牌的包具,并开设网络店铺对外销售。2023年6月16日,公安机关至周某某工厂及仓库处查获品牌包共计200余件,模具、配件等制假工具若干。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均系假冒香奈儿、迪奥、古驰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周某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0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2024年11月,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坚持从严打击,形成对制假售假犯罪有力震慑。假冒知名品牌奢侈品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常见类型,侵权现象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坚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严惩治,综合考虑犯罪各情节,准确把握有期徒刑和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并获法院采纳,实现犯罪预防效果,有效震慑潜在侵权犯罪。
(二)强化侦查引导和证据审查,实现精准指控。网络销假案件中常存在销售数据等电子证据易灭失、易篡改的风险,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帮助明确侦查方向,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注重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强化调查核实,通过比对交易明细、核查交易真实情况等,查实涉案金额。注重审查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慎甄别反常矛盾情况,排除虚假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实现精准指控犯罪。
(三)注重延伸履职,深化涉企检察服务。在涉企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促进解决民事赔偿,加强对周某某释法说理,督促周某某向部分权利人进行赔偿严格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依托案件办理积极延伸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托张园“法治副园长”平台,第一时间联络涉案被侵权品牌,告知案件情况,并向品牌方派发中英文版检察“服务包”,开展法律政策宣讲、风险防控难点解答等活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检察服务保障。